胡某某
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57年3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前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因原被告已经通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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