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
负责人:马学林。
被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号。
负责人:谭卫国。
被告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昌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