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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英与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金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园,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胡金英诉被告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未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有曾用名为“胡艳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方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自泉 人民陪审员  褚佳佳 人民陪审员  谢 朝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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