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号
主要负责人:贺学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金明诉被告董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被告董某某、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金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胡金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77.20元【①医疗费2795.20元;②护理费341元(31138元/年÷365天×4天);③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4×50元/天=200元);④误工费341元(31138元/年÷365天×4天);⑤交通费100元】;2.被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董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7时,被告董某某驾驶鄂K×××××小车沿21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云梦××××镇明达食品厂路口,与胡金明同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擦碰,造成胡金明及其车上乘座人聂桃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金明、聂桃华无责任。胡金明受伤后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2795.20元。此后,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以至成诉。另查明,鄂K×××××小车在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3日0时至2016年11月12日24时止。
本院认为,两被告均承认胡金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胡金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机动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董继峰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董继峰对造成胡金明人身损害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董继峰驾驶的鄂K×××××小车在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胡金明的全部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的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胡金明主张的医疗费279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41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交通费5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胡金明主张的误工费341元(31138元/年÷365天×4天=341元)的问题,因胡金明属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故胡金明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客观存在,其庭审主张应按农业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310元(28305元/年÷365天×4天=31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胡金明主张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9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41元、误工费310元、交通费50元,以上合计3696.2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胡金明的全部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2995.2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701元(其中护理费341元、误工费310元、交通费50元)。对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辩称应追加涉案鄂K×××××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彭忠华为本案共同被告,在胡金明未将彭忠华追加为共同被告之前,对董继峰是否经过彭忠华允许等事由无法查清,导致本案可能存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故在本案未追加彭忠华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之前,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案认为,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且无论是否追加所有人为共同被告,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再依侵权责任法及道交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庭审中未举证举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彭忠华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庭审中业已查明董继峰系购买彭忠华涉案鄂K×××××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胡金明依道交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车辆受让人董继峰承担责任,于法有据。综上,平安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要求追加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以此作为担责的前提条件,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是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胡金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96.20元;
二、驳回原告胡金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继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 人民陪审员 何艳平
书记员:管军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件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解困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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