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昌,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某诉被告林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保全费1770元,以上共计4167元,由原告胡金某负担。
审判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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