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某
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简某某
原告胡金某。
委托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某某。
第三人简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某诉被告韩某某、第三人简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金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某诉被告韩某某、第三人简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金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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