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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兵与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金兵
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通城县石南镇凡店村村委会

原告胡金兵。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通界高速公路路面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负责人杨久林。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城县石南镇凡店村村委会,村主任邱小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兵与被告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通界高速公路路面标项目经理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兵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金兵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金兵承担。

审判长:谢卫东
审判员:胡秀峰
审判员:熊丽

书记员:吴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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