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兵
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通城县石南镇凡店村村委会
原告胡金兵。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通界高速公路路面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负责人杨久林。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城县石南镇凡店村村委会,村主任邱小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兵与被告中交二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通界高速公路路面标项目经理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兵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金兵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金兵承担。
审判长:谢卫东
审判员:胡秀峰
审判员:熊丽
书记员:吴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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