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务农。
原告刘某某,系宜都市毛巾总厂下岗工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务农。
被告刘某某,系宜都市装卸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勇,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启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启秀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