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高级汽修技师,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胡仁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胡某某之子。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怡良,总经理。
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财智领域7楼。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仲明 审判员 曾世希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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