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被告梅某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为2,97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汪茂林
书记员:周红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