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宁,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潘小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胡某诉被告安国栋、潘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27日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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