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貌貌
鄢某某
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貌貌。
被告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貌貌诉被告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貌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貌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胡貌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貌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貌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胡貌貌负担。
审判长: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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