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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务工,住。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熊新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武忠,该行业务主任,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准备对坐落于本县隽水镇159号侧的房屋进行改造,并有承包给原告的意向。为此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订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了办证的手续费6100元,也为被告办好了危房鉴定、产权分割等进行房屋改造必备的手续,最后却因被告的原因房屋没有进行改造。为此,原告一直要求退还费用,赔偿损失,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口头辩称,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耿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17×××5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胡波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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