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晓宇,系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胡洪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胡洪波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二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 张 剑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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