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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胡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淑晖

书记员: 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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