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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宝荣

书记员: 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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