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阮广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