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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方某等与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原告: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43744M,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展示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损失124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胡某、方某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二、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俊逾期交房违约金124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宜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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