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胡苹、王某某诉被告马志民、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苹、王某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苹、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苹、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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