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连与华北油田第五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连
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
华北油田第五采油厂
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刘军杰

原告胡某连。
委托代理人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北油田第五采油厂。
地址:石家庄市辛集市束鹿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杰,系华北油田第五采油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连与被告华北油田第五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赛红

书记员:李士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