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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能与赵么发、彭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能,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本案法律文书)。
被告赵么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彭中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胡能与被告赵么发、彭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新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能的委托代理人杨雄刚,被告赵么发、彭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前二被告因购货差资金向原告借款。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签名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胡能现金拾伍万玖仟元”(包括9千元利息),书面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因此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有据,被告亦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2016年3月30日起自今按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均辩称此借款是被告赵么发所借,与被告彭中华无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辩称目前无力偿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么发、彭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能人民币159000元。
二、被告赵么发、彭中华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赵么发、彭中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新进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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