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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聪明、胡某、胡某某诉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聪明
胡宜松
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
胡某
胡某某
吴某

原告胡聪明,务工。
委托代理人胡宜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系原告胡聪明哥哥,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某,务工。系原告胡聪明之妻。
原告胡某某,学生,系原告胡聪明、吴平之子。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胡聪明、吴平、胡某某与被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聪明、委托代理人胡宜松,原告胡聪明、吴平、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岳来、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聪明、吴平、胡某某与被告吴某及家人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世代友好。原告吴平与被告的母亲胡奇珍就屋门前水塘管理权出现争议,对方应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村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原告吴平与被告母亲相互厮打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双方各存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吴某得知情况后应友善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其邀约表弟胡顺、弟弟吴涛到原告人家质问殴打,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原告的损伤损失被告吴某应予相应赔偿。原告胡聪明、吴平称其小孩胡某某也遭受了损害,被告吴某应对其赔偿,因二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胡某某的伤系被告吴某所为,三原告可找实际伤害人主张权利。原告胡聪明、吴平在治疗期间被告吴某的亲属支付了医闻费等人民币40000元可以抵付。原告吴平在本案中因存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聪明、吴平因损伤各项损失费为122059.98元,由被告吴某赔偿109853.98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款为69853.98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聪明、吴平。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700元,原告吴平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胡聪明、吴平、胡某某与被告吴某及家人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世代友好。原告吴平与被告的母亲胡奇珍就屋门前水塘管理权出现争议,对方应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村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原告吴平与被告母亲相互厮打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双方各存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吴某得知情况后应友善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其邀约表弟胡顺、弟弟吴涛到原告人家质问殴打,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原告的损伤损失被告吴某应予相应赔偿。原告胡聪明、吴平称其小孩胡某某也遭受了损害,被告吴某应对其赔偿,因二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胡某某的伤系被告吴某所为,三原告可找实际伤害人主张权利。原告胡聪明、吴平在治疗期间被告吴某的亲属支付了医闻费等人民币40000元可以抵付。原告吴平在本案中因存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聪明、吴平因损伤各项损失费为122059.98元,由被告吴某赔偿109853.98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款为69853.98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聪明、吴平。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700元,原告吴平负担100元。

审判长:李海明
审判员:熊斌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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