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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谢爱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印雅亮,香河县县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谢爱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请求法院: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7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夫妻二人在租赁原告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期间,因被告承租的生产车间失火,导致原告厂房全部烧毁。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直接损失全额赔偿,双方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因火灾造成损失,被告承担全都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谢爱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谢爱民、张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前给付原告胡某某厂房赔偿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00元、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民

书记员: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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