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洪家元,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亚运,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谷成义。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洪家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永娥
书记员: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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