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细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涛(系被告江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第三人:武汉新飞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商铺A区77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公司职员。
原告胡细娥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武汉新飞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胡细娥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细娥因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故原告胡细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细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胡细娥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 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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