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对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承担。
审判员 罗卫军
书记员: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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