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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盛国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国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盛建礼,系被上诉人胡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勇,系被上诉人胡某某表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退还给上诉人盛国新。

审 判 长  陈孔齐 代理审判员  赵学焕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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