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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李京志(河北石某某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京志,石某某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谈固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谢素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中,因需要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中,因需要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慧军
审判员:孙少昆
审判员:任亚超

书记员: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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