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立新,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君,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民富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10号(东山段)。法定代表人:何民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立新与被告宜昌市民富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立新撤回对被告宜昌市民富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立新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