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立国与王现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胡立国,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高邑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现力,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高邑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锋,男,1983年11月13日生,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胡立国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王现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会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兑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因被告经营织布厂,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后原告委托被告代加工布,业务结束对账,原告共欠被告加工费24631元,2013年12月15日原告给被告打一欠条。因资金紧张加工费一直未付,因被告催要,2014年1月26日原告给付被告金额五万元承兑一张,被告承诺兑付后将多出的25369元返还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2015年12月2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加工费24631元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的诉讼行为致使原告用承兑抵扣加工费的行为无法实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加工、买卖行为均为有效的民事行为,都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合同法所约束。对被告收取原告承兑汇票的行为予以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借款10000元,因之前被告从原告处拿过10000元,所以应互相抵消。原告拉被告布价值80852元,有其所打证明证实,予以认定,后原告转款给被告20000元属实,应部分抵消。原告称已替被告垫付其欠西塔影浆纱厂的浆纱加工费,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经互相抵消后,原告欠被告布款10852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立国(反诉被告)给付被告王现力(反诉原告)布款10852元,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反诉费2071元,减半收取1560.5元,原告胡立国负担708元,被告王现力负担8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军

书记员:王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