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东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麻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负责人:雷鸣,经理。被告:汪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爱珍,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负责人:徐毅,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东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汪慧军、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东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汪慧军、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七林
书记员:闵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