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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复兴路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复兴路分理处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复兴路分理处,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东路。
负责人:赵红义。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复兴路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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