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李东(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檀夙志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东、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夙志。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檀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东、罗树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檀夙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证书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同时被告檀夙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檀夙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证书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同时被告檀夙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檀夙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闫振洲
审判员:范矛
审判员:刘继丰
书记员: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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