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秀峰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秀峰
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秀峰,男,汉族,住海伦市文明街一委。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海伦市农垦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秀峰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秀峰、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胡秀峰借款,原告将款项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代理人所辨将本金及利息共同计入本金出具的借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胡秀峰借款10万元,利息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胡秀峰借款100万元,利息于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7351.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胡秀峰借款,原告将款项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代理人所辨将本金及利息共同计入本金出具的借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胡秀峰借款10万元,利息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胡秀峰借款100万元,利息于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7351.3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王立海

书记员:张滢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