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胡某某以交至本院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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