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疾控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秦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鋆,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上诉人胡某、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华东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89元,由上诉人胡某、镇雄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华东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王同军 审判员 曾凡玉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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