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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勇,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木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思伟、杨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胡某某长期不上班,违反了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原应城市商业局)的规章制度,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于1988年11月7日对被告胡某某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其后原告胡某某没有到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上班,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也没有向被告胡某某支付工资。故原告胡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补偿及赔偿其工资损失及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辩称其与原告胡某某劳动关系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木祥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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