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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监利县懿车居汽车维某某、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帆,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监利县懿车居汽车维某某,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路19号。
负责人:夏某某。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监利县懿车居汽车维某某、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刚
审判员 吴时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文杰

书记员: 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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