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勇,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2018年11月1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 屈新发
审判员 邹国庆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阳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