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共生育二女一子,被告系小女儿。2013年2月原告将住房出售,与两个女儿约定,将来日常生活起居由两个女儿照顾,并支付给两个女儿各10万元。被告收到钱款后拒不履行约定,未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起诉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本院经调查核实,被告户籍虽在静安区,但已在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XXX号XXX室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艺珅
书记员:赵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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