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胡某来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胡某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某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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