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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王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7558295Q。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元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平撤回对被告莫元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平撤回对被告莫元军的起诉。

审判长:赵国华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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