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夏某某、闫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审判员 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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