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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夏某某、闫丹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夏某某、闫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审判员  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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