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晨,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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