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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刘某某等与彭某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段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段小慧,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96号。
负责人:熊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勇,男,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与被告彭某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四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共同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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