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段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段小慧,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96号。
负责人:熊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勇,男,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与被告彭某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四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胡某某、刘某某、段宝、段小慧共同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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