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光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代写、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辩论,代为调解,代为参加诉讼活动),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叶 锋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