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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光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代写、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辩论,代为调解,代为参加诉讼活动),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叶 锋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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