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李红超(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明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游某某
陈子贵(黑龙江大庆萨尔图区拥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署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明湖花园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贵,大庆萨尔图区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委托代理人李红超与被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忠、被上诉人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子贵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胡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退回上诉人胡某。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胡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退回上诉人胡某。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张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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