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煜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林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胡煜祺、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陈林花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原告胡煜祺、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陈林花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郁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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