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煜涛
潘某某
郑臣(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徐修玉(肇源县三站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煜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胡煜涛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臣,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修玉,肇源县三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煜涛、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871
号民事判决;
发回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潘某某、胡煜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871
号民事判决;
发回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潘某某、胡煜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袁丽斯
书记员:李军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