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仿。
委托代理人周江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念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仿与被申请人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仿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以北,丝宝路以西凤凰城项目中9号楼第109号、110号(面积为每栋一、二层计91.48㎡,共计182.96㎡)的两间门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以北,丝宝路以西凤凰城项目中9号楼第109号、110号(面积为每栋一、二层计91.48㎡,共计182.96㎡)的两间门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文斗
书记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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